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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令与条例]
1. 劳工的普通法律
1.1. 雇用合约可以口述或书面形式。
1.2. 若是包含非法性质的工作,雇用合约将列无效。
1.3. 贸易限制的条款(restraint of trade)将作废,除非:
牵涉商誉买卖; 或
双方在解散前有约在先
1.4. 若无书面形式的合约,雇员的地位将与其他的雇员相同。
1.5. 在雇员的工作范围内,雇主有义务承担他因工作关系而需付的费用。
1.6. 只要是在雇用合约范围之内,雇员须服从雇主所有的指令。
1.7. 雇员须诚实执行任务。
2. 1955劳工法令
2.1. 范围
此法令包含:
每月工资<RM1,500 的雇员(不包括加班费、佣金、津贴)
以手工操作的熟练与非熟练雇员,不计每月工资
从事机械操作或保养的工人
监督手工工人的督工
家庭佣人
2.2. 停职通知
雇主或雇员可依雇用合约上注明的停职通知期限呈上停职信以终止合约。 如果在合约里没注明,将根据以下通知期限:
通知期限 雇用年限
四个星期 少过两年
六个星期 两年至五年
八个星期 超过五年
任何一方可放弃接受停职通知的权利.
2.3. 工资
2.3.1. 工资是包括薪金及其他现金款项,但不包括膳食、住宿、外出津贴及花红等
2.3.2. 工资期限不可超过一个月
2.3.3. 工资最迟必须在工资期限结束后的七天内发出
2.3.4. 当雇主没发出停职通知书而终止合约,工资必须在当天清还
2.3.5. 如果雇员没呈上停职通知而欲终止合约,雇主最迟必须在停职后的三天内发出工资
2.3.6. 当雇员被警方扣留或在监狱里的期间,雇主是没义务发出工资的
2.3.7. 在没得到雇员的同意下,雇主可扣除以下款项:
公积金、社会保险金、所得税
扣回三个月前错误发出的工资
尚欠雇主的赔偿
取回先前无利息的贷款
2.3.8. 基本工资率(Ordinary rate of pay) - 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得的一天工资,但不包括休息日或公共假期的加班费
2.3.9. 每小时工资率(Hourly rate of pay) - 基本工资率除於一般工作小时
2.3.10. 月薪雇员,基本工资率 = 月薪 / 26
2.3.11. 周薪雇员,基本工资率 = 周薪 / 6
2.3.12. 雇主可以用其他的方式计算但不可少过以上计算法
2.3.13. 雇员刚开始上班或停职的工资是按以下的比例来计算:
月薪 x 当月的工作天 / 当月的天数
2.4. 正常工作时间
一位雇员是不能被要求在以下的情形继续工作:
没有休息至少三十分钟而持续工作超过五个小时
一天超过八小时
一天持续工作超过10小时(包括休息时间)
一个星期超过四十八小时
2.5. 加班
2.5.1. 加班时间一个月内不能超过一百零四个小时。
2.5.2. 除了特别的状况,雇员是不能一天工作超过十二个小时。
2.5.3. 加班费是每小时工资率的1.5倍。
2.6. 假期
2.6.1. 每位雇员可享有十天以基本工资计算的有薪公共假期,其中四天必须是:
国庆日
最高元首诞辰
苏丹或统治者诞辰
劳动节
2.6.2. 公共假期的加班费是除了假期基本工资,另加两天基本工资(无论雇员是否工作满正常工作时间)。
2.6.3. 一旦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 将付於三倍的每小时工资率。
2.7. 休息日
2.7.1. 每位雇员在一个星期须有一天由雇主决定的休息日。
2.7.2. 如果是轮班制的话,休息日一定要有持续不少过三十小时的时间。
2.7.3. 一位月薪的员工,如在休息日工作不超过一半的正常工作时间,将付一半的基本工资率;如超出一半的正常工作时间,将付一天的基本工资率。
2.7.4. 当超过一般工作时间加班, 将付於两倍每小时工资。
2.8. 年假
一位雇员持续在一间公司工作,将可在每十二个月享有有薪年假:
年假 服务年限
八天 少过两年
十二天 两年至五年
十六天 超过五年
2.9. 产假
2.9.1. 女雇员在至少怀孕了二十八个星期后生产,将可享有至少六十天的产假;但需附和两项条件:
在分娩前四个月,她至少已为公司工作了一天;及
在分娩前九个月,她至少已为同一间公司工作了九十天
2.9.2. 在产假期间, 她将可享有与其每天基本工资同等率或6元,视何者为高的产妇津贴。
2.9.3. 一个受月薪的雇员如果在请假期间已经领取工资,它将被当为已付产妇津贴。
2.9.4. 一个女雇员将无法享有产妇津贴如果她在分娩时已经拥有五位或以上还活着的孩子,无论如何,她还可享有产假。
2.9.5. 产假可随时开始但不可早过分娩的三十天前及不迟过分娩后的第一天. 无论如何, 只有在医生的劝告下雇员才可在分娩前的十四天开始产假。
2.9.6. 女雇员不可在产假期间被裁退。
2.10. 病假
2.10.1. 雇主须缴付雇员的医药费,除了牙医费。
2.10.2. 在一个历年内,雇员可享有有薪病假如下:
病假 服务年限
十四天 少过两年
十八天 两年至五年
二十二天 超过五年
2.10.3. 如果必须入院留医,一个历年的病假总计六十天。
2.10.4. 雇员必须在病假开始后的四十八小时内通知雇主,不然他将被视为无故缺席。
2.11. 渎职及调查
2.11.1. 当雇员渎职,雇主必须进行调查以确定他是否有罪。
3. 1980年劳工(停职及解雇福利)法规
3.1. 除了以下情形,雇用合约被终止都可享有解雇福利:
已达雇用合约里所注明的退休年龄
雇员因行为不端而被解雇
雇员自行解约
3.2. 如有以下情形,雇员将不可享有停职福利:
更新雇用合约,或被同一个雇主重新聘请并且新的合约给予的条件是同等待遇的
更新合约或重新聘请即刻行效
3.3. 解雇福利不可少过以下计算法:
工资天数 服务年限
每年十天工资 少过两年
每年十五天工资 两年至五年
每年二十天工资 超过五年
3.4. 解雇福利须在解雇后的七天内付清。
3.5. 如果公司雇主出现更换,而新的雇主在七天里献议至少相同的雇用条件,雇员将不可享有解雇福利。 万一新的雇主没那么做,这就表示雇员被解雇而旧雇主将有责任承担解雇福利包括代替没停职通知书的工资。
4. 1966年劳工法令(儿童及少年)
4.1. 定义
4.1.1. 儿童-年龄十四岁以下
4.1.2. 少年-年龄介于十四至十八岁
4.2. 在以下的情形下,儿童是被允许工作的:
家庭生意里的简单工作
拥有执照的公共娱乐场所
政府所批准的学校或学院工作
劳工部局长所批准的学徒合约的工作
4.3. 儿童的工作时间
晚上八点至早上七点不可工作,除非是公共娱乐场所
不可持续工作超过三个小时,至少有三十分钟休息时间
一天工作不可超过六个小时
在开始第二天工作之前必须有连续超过十四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4.4. 在以下的情形下,少年是被允许工作的:
儿童被允许的所有工作
家庭佣人
任何办公室、商店、仓库、工厂、工作坊、戏院、俱乐部及公会等
4.5. 少年的工作时间
晚上八点至早上六点不可工作,除非是公共娱乐场所
不可持续工作超过四个小时,至少有三十分钟休息时间
一天工作不可超过七个小时
在开始第二天工作之前必须有连续超过十二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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