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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登记局新政策 孩子国籍跟随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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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 21:5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今大马

异国通婚家庭孩子被夺公民权 张健仁抨击国民登记局新政策

高嘉琪   2013年7月2日 下午5点48分



行动党古晋市区国会议员张健仁揭露,国民登记局去年在砂州落实“孩子国籍跟随母亲”的政策,导致部分原本拥有报生纸的孩子,惨遭剥夺公民权。

张健仁今天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表示,这种公民权遭剥夺的事件,主要发生在异国通婚家庭的孩子身上,而且以偏远乡区为主。

新政策追溯至十年前

张健仁表示,砂州有不少人与印尼人通婚,他们一般仅在结婚并育有孩子后才正式注册为伴侣,当局早期也批发报生纸给他们的孩子。

他表示,惟最近一两年来,国民登记局采取孩子国籍跟随母亲的新政策,甚至将新措施追溯至10多年前。

他透露,官员在家长领着孩子前来申请身份证时,剥夺其公民权,另发一份报生纸给孩子,阐明他们并非公民。

称已接获六七宗投诉

张健仁表示,砂州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他本身就接到6、7宗投诉。

他出示其中一名事主——12岁孩子林旺忠(Lim Wang Chung,译音)的两份报生纸,阐明当局在家属与孩子前往申请身份证时,就收回其注明孩子属公民的报生纸,另发一份新的报生纸给他,新报生纸的公民权栏目写着“非公民”。

张健仁表示,“孩子的父亲是大马人,母亲是一名印尼人,登记局官员却说,你跟随母亲的国籍,你不是大马公民。”

斥剥夺公民权属荒谬 

“不管现在走的是哪一套政策,不管(当初批发报生纸)是对或错,这名孩子已是一名公民,他住在大马已有12年,他的父母是合法结婚,发生这种事是荒谬及极度不公正的。”

“当我们找登记局官员谈,官员就说这是政策,是指示,是作业方式。”

他指出,首先冲击林旺忠的是,这个孩子将无法参与今年9月小六检定考试,这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纠正政策勿苦了孩子 

他表示,林旺忠住在古晋城市,其家属还可以向行动党投诉,但有不少案例是发生在偏远的乡区,事主因经济能力无法数度来回登记局处理孩子的公民权问题,因每来回一趟登记局都要约100令吉的费用。

“在乡区,就有发生孩子的公民权遭剥夺后,家长就叫孩子停止上课,让他们下田耕种。”

“政府必须在政策上着手,纠正这个问题,不应剥夺孩子的公民权,不要给孩子带来不必要的问题与困苦。”

张健仁表示,他已向内政部提起此事,而副部长旺朱乃迪也同意会处理。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34595



皇委会完毕前沙巴暂停处理 惟砂拉越公民权申请不影响

马新社   2013年7月2日 傍晚7点36分



内政部副部长旺祖乃迪指出,沙巴当局将暂时停发公民权,直到调查沙巴非法外来移民课题的皇委会完成调查工作。

他指出,公民权的申请和发出将在皇委会的调查工作结束后恢复。

他今日在下议院回答民进党民都鲁区国会议员张庆信的附加提问时指出,砂拉越的公民权将如常发出,包括通过延生计划(outreach),以确保本地出生的孩童可享受到教育便利和政府的援助。

“我已跟砂州首席部长展开讨论,我们不要没有公民权的社群,在未来遭到排挤。”

村长族长可协助鉴定

他指出,在州法律下,特别赋权村长、族长和华裔甲必丹协助国民登记局鉴定父母的婚姻关系和公民权。

他促请各人民代议士,若本身的选区有面对公民权的问题,应携带相关文件与他会面。

砂五年批1507项申请

另外,他指出,砂州在过去5年一共批准1507份的公民权申请。

“在目前,根据联邦宪法第15A条款,没有公民权的申请是被列为积压的个案。”

他指出,证明本身有资格获得大马公民权,这是每一名申请者的责任。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3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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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9:0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大马

争取公民权8年斗争终胜利 14岁混血少女获蓝色身份证

2013年7月31日 上午11点12分



14岁混血少女雅妮夏(N Yanesha)争取大马公民权的8年斗争终于宣告胜利,国民登记局已经发出代表大马公民身份的蓝色身份证给她。

其律师阿努赛维尔(Annou Xavier)今日在吉隆坡高庭上透露此事。

不过,雅妮夏仍有一个问题尚未解决,就是其报生纸至今仍未更改,依然列明她属于非公民。

阿努表示,法官罗茜拉育(Rosilah Yop)已谕令国民登记局纠正报生纸,并择定8月21日再次听审此案,以确保国民登记局作出相关修改。

双方律师今日是在内庭会晤法官后,达致上述结果。

“我是一名大马人了”

雅妮夏今日在祖母与姑姑陪同下,出庭聆审。她在受访谈到此事已接近尾声时,表示非常高兴。

“我很高兴,因为我现在已经是一名大马人了。”

因母亲是菲裔而生波

雅妮夏于1999年5月3日在雪州双威镇出生,由于她诞生时,其母亲是菲律宾裔而被否决公民权。

这让雅妮夏在入学念书及考取公共考试等方面,备受困扰。事到如今,她都还必须每年向移民局更新学生证。

其家属自2005年起,多番尝试改变她的公民身份。据报道,虽然家属曾求助于国大党前主席三美威鲁及时任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但都无功而返。

其家属终于决定在今年初入禀诉讼,把国民登记局、内政部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方。

雅妮夏家属随后应当局要求呈上化验局脱氧核醣核酸报告证明其生父确实是大马籍公民纳达古玛(S Nanthakumar),因此高庭谕令3名答辩方,探讨解决及颁发公民权给少女的可能性。

雅妮夏家属在其宣誓书斥责,大马当局颁发公民权给孟加拉人、印尼人与苏禄人时,未要求他们进行脱氧核醣核酸测验。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37223



引颈长盼公民权卅年不果 七旬老妇怒告政府终尝愿

2013年9月10日 早上9点08分



经过30年漫长的等待,现年70岁的娜楚米(S Letchumy)终于盼得国民登记局寄来的公民权证件,确认她为马来西亚公民。

除了娜楚米,她的两名女儿——35岁的玛拉(K Mala)和33岁的莎罗(K Sarojini)也同时获得公民权证件。

3人是昨日在代表律师拉蒂花(Latheefa Koya)陪同下,到布城国民登记局总部,领取其公民权证件。

入禀申请司法审核

她们申诉,政府过去多年来否决他们的公民权申请,因此,她们才会在2012年12月10日针对此事入禀司法审核,把国民登记局总监、内政部和中央政府,列为答辩人。

她们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文,即获得公民权事项,来提出这项司法审核。

娜楚米说,国民登记局是在8月19日,告知法庭有意解决此事。

下一步申请大马卡



3人接着于上周五获得一份文件确认她们的公民权,并在今日获得正式的公民权证件。

拉蒂花(左图)说,母女3人在获得公民权后,就立即申请大马卡,相信很快将会获得身份证。”

法庭已经择定9月18日,以聆听双方交代此事的进展。

多年失去公民权利

拉蒂花指出,娜楚米过去30年不断往返国民登记局,却往往都无功而返,所幸最终还是得到了公民权。

“她的女儿也因而不能结婚,而且不能获得身为大马公民所能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公积金等福利。”

郊区印裔没公民权

根据拉蒂花的说法,在印裔社群里,尤其是乡村地区,可能有数千个人被否决获得公民权。

她指出,这些人遭到常年歧视,并呼吁国民登记局前往这些乡区,以协助他们获得公民权。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4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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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0 19: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大马

争取公民权8年斗争终胜利 14岁混血少女获蓝色身份证

2013年7月31日 上午11点12分



14岁混血少女雅妮夏(N Yanesha)争取大马公民权的8年斗争终于宣告胜利,国民登记局已经发出代表大马公民身份的蓝色身份证给她。

其律师阿努赛维尔(Annou Xavier)今日在吉隆坡高庭上透露此事。

不过,雅妮夏仍有一个问题尚未解决,就是其报生纸至今仍未更改,依然列明她属于非公民。

阿努表示,法官罗茜拉育(Rosilah Yop)已谕令国民登记局纠正报生纸,并择定8月21日再次听审此案,以确保国民登记局作出相关修改。

双方律师今日是在内庭会晤法官后,达致上述结果。

“我是一名大马人了”

雅妮夏今日在祖母与姑姑陪同下,出庭聆审。她在受访谈到此事已接近尾声时,表示非常高兴。

“我很高兴,因为我现在已经是一名大马人了。”

因母亲是菲裔而生波

雅妮夏于1999年5月3日在雪州双威镇出生,由于她诞生时,其母亲是菲律宾裔而被否决公民权。

这让雅妮夏在入学念书及考取公共考试等方面,备受困扰。事到如今,她都还必须每年向移民局更新学生证。

其家属自2005年起,多番尝试改变她的公民身份。据报道,虽然家属曾求助于国大党前主席三美威鲁及时任内政部长希山慕丁,但都无功而返。

其家属终于决定在今年初入禀诉讼,把国民登记局、内政部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方。

雅妮夏家属随后应当局要求呈上化验局脱氧核醣核酸报告证明其生父确实是大马籍公民纳达古玛(S Nanthakumar),因此高庭谕令3名答辩方,探讨解决及颁发公民权给少女的可能性。

雅妮夏家属在其宣誓书斥责,大马当局颁发公民权给孟加拉人、印尼人与苏禄人时,未要求他们进行脱氧核醣核酸测验。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37223



引颈长盼公民权卅年不果 七旬老妇怒告政府终尝愿

2013年9月10日 早上9点08分



经过30年漫长的等待,现年70岁的娜楚米(S Letchumy)终于盼得国民登记局寄来的公民权证件,确认她为马来西亚公民。

除了娜楚米,她的两名女儿——35岁的玛拉(K Mala)和33岁的莎罗(K Sarojini)也同时获得公民权证件。

3人是昨日在代表律师拉蒂花(Latheefa Koya)陪同下,到布城国民登记局总部,领取其公民权证件。

入禀申请司法审核

她们申诉,政府过去多年来否决他们的公民权申请,因此,她们才会在2012年12月10日针对此事入禀司法审核,把国民登记局总监、内政部和中央政府,列为答辩人。

她们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条文,即获得公民权事项,来提出这项司法审核。

娜楚米说,国民登记局是在8月19日,告知法庭有意解决此事。

下一步申请大马卡



3人接着于上周五获得一份文件确认她们的公民权,并在今日获得正式的公民权证件。

拉蒂花(左图)说,母女3人在获得公民权后,就立即申请大马卡,相信很快将会获得身份证。”

法庭已经择定9月18日,以聆听双方交代此事的进展。

多年失去公民权利

拉蒂花指出,娜楚米过去30年不断往返国民登记局,却往往都无功而返,所幸最终还是得到了公民权。

“她的女儿也因而不能结婚,而且不能获得身为大马公民所能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医疗保健、教育和公积金等福利。”

郊区印裔没公民权

根据拉蒂花的说法,在印裔社群里,尤其是乡村地区,可能有数千个人被否决获得公民权。

她指出,这些人遭到常年歧视,并呼吁国民登记局前往这些乡区,以协助他们获得公民权。

http://www.malaysiakini.com/news/240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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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1-12 11: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亚洲时报

沙巴教育司:因无报生纸或其他因素 逾万儿童被拒校门外

(本报讯)二零一四年新学年在即,沙巴教育司拿督占阿立昨日指出,本州有逾一万名已届入学年龄儿童因为没有报生纸及其他因素而被拒于校门之外。

与登记局设法补救

因此,他表示,该局将与国民登记局携手鉴定真正原因,如果是因为无报生纸者则补发出生纸以让他们上学。

他指出,这些儿童多半在乡下生活,小部份是来自市区。

占阿立是在出席于亚庇的沙巴贸易中心举行的沙巴教育局常月集会及沙巴教育司官方《面子书》专页推介礼后在记者会上这麽表示。

他表示,一般上,这些儿里虽已达入学年龄却未上学与家庭背景有关,一些家长宁可让自己孩子在农场菜园帮手。

成为文盲影响深远

他指出,这些儿童倘日后成为文盲之负面影响万万不可忽视,因为这足以影响整代人的前途。

出席该集会及主持该推介礼的沙巴联邦秘书拿督阿布巴卡哈山则认为,一些孩童是没上学是因为无报生纸或身份证。

他表示,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我们会尽快找出问题症结和拟定解决方案。」

他也说,公眾如今可以通过《面子书》专页直接向州教育司提出投诉,该局亦可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



诗华日报

沙异国通婚父母 子女多没出世纸

(斗湖十一日讯)沙巴国民登记局总监依斯迈阿末表示,大部分在沙巴州内不拥出世纸的孩童案件,是有鉴于异国通婚。

他说,有关的异国通婚是涉及一名外国母亲或父亲,就犹如许多由国民登记局所接获的投诉个案,就是他们的孩子皆没有身份证件。

另一方面,他也表示,国民登记局也将活跃化My12及My18的计划活动,特别是在学校方面以处理本地那些仍不拥证件的孩童们之大马卡。

「这也同时与国民登记局特别流动组,以协助本地居民获取大马卡,因为尚有许多内陆乡区的民众未获得有关证件,包括加拉巴干至根地咬一带者。

「Mykid的发放目前暂被冻结,因为总部正推动提升工作,同时那些已持有Mykid的孩童可使用至12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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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5 16:3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洋网

遗失大马卡 第二次申请付500

2014-03-16 08:09

(安顺16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指出,第二次因疏忽遗失身分证或大马卡的公民,在重新申请发出新卡时,费用将提高至500令吉。

内长:遗失问题严重

他说,国民登记局已经向内政部建议,部门鉴于国内公民遗失大马卡问题日益严重,考虑加重申请重新发卡的费用。第一次因疏忽而遗失大马卡者,申请新卡费用为100令吉,若第二次同样是因疏忽造成大马卡遗失,申请费将提高。

“不过,因火灾或其他灾祸遗失身分证者,若有警方的报案书证明,重新发卡则豁免费用。”

他今天中午在峇眼拿督21沟的一项活动后说,人民遗失大马卡情况日益严重,迄今当局已获超过50万起报失大马卡的案例,部门不能等闲视之。
“大马卡是重要的私人证件,是个人身分证明,人民有责任保存。政府体谅和同庆遗失身份证者,但他们(公民)不可随意遗失。提高重新发放大马卡的费用,可被视为一种教育行为,确保人民妥善看管身分证。”

设一站式外劳管理系统

阿末扎希宣布,政府决定废除现有的外劳申请制度,改由一个全新的一站式“外劳统合管理系统”全权处理外劳的申请及批准工作。

现有制度涉多部门

他说,在新制度下,雇主无须通过外劳中介及代理公司,可直接上网向有关中心申请外劳,避免雇主继续受到代理及中介公司的欺诈或被迫付出昂贵费用,以解决外劳短缺的问题。

“政府已经委任一个由我(内政部长)、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依德利斯贾拉及拿督斯里刘胜权领导的委员会,成员包括这3个部门的官员,全权处理草拟新的申请制度,再交由内阁外劳特别委员会通过及执行。”

新卡易辨身分

阿末扎希在半港举行的记者会表示,由于现有外劳申请制度,涉及太多部门及代理公司,繁文缛节拖延申请及批准工作。

在新制度下,所有获批准或合格的外劳,将获颁发IKAD,以轻易辨认外劳身分。

“雇主通过上网申请外劳,避免受到某些集团的阻挠或干扰,甚至被迫缴付昂贵申请费。移民局将继续扮演发出入境准证及其他相关准证的角色。”
他说,在孟加拉外劳的课题上,我国已与该国签署协议,部分该国的外劳将于最近获准进入我国工作。

其他国家如尼泊尔、印度、斯里兰卡、印尼、菲律宾、缅甸及柬埔寨,都是我国外劳资源来源。



辣手网

促登记局接受法定声明确定信仰 倪可汉:冲突案件将可自动解决

15/06/2014 11:52

民主行动党全国副秘书长兼木威区国会议员倪可汉表示,国民登记局接受法定声明为确定一个人宗教信仰的证明,一旦个人在身份证资料上的宗教得以更改,许多类似引起冲突的案件将可以自动解决。

也是实兆远区州议员的他指出,只要根据双方在进行婚礼仪式时候的法律,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容易获得解决。如果当年他们是以非穆斯林的身份结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离婚)法令将适用在他们身上;反之,如果当年他们是以穆斯林身份结婚,伊斯兰教法将适用在他们身上。

他披露,婚姻是情侣间的契约,所以根据婚姻仪式时候的法律来决定该哪个法律将会适用将会是最公平的。

他进一步说明,当国民登记局拒绝为改教人士更新身份证资料时,问题就出现。就像扎丽娜案件一样,一个拥有伊斯兰名字的兴都教徒,在嫁给一位兴都教徒时却受到雪州宗教局干扰,而类似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已。许多遭遇类似情况的未婚情侣被逼没有结婚同居,不是因为他们不要结婚,而是我们的社会不允许他们这么做。

“在这个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小孩在婚姻外出生。那些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往往受到歧视,但在我们的社会也应该一起被谴责,因为是我们拥有这个造成许多要结婚却无法成婚、而让情侣们迷失的制度。那些在婚姻外诞生的小孩往往都是前路茫茫,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处于文明社会的话,我们应该给予这个课题一个终结。”

倪可汉也提到,最近一连串使到宗教冲突和关系紧张完全是因为国民登记局不坚持遵守联邦宪法,如果国民登记局尊重联邦宪法第11(1)条文,民众选择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的课题将会自动解决。

他说明,大约30年前,只要个人完成改名契(改名契是申请人在报章上刊登宣誓自己自愿更改名字、宗教或其他个人资料),国民登记局还可接受更改名字、宗教和任何资料的个人申请。

他说:“国民登记局宣称改教在穆斯林是个敏感议题而劝告人们停止在报章上刊登此事。最后,若人们要改教需得到伊斯兰教理事会或各州属的伊斯兰教部门发出证明那人已经脱离伊斯兰教的信函,就足以让国民登记局修改身份证上的资料。”

“现在,国民登记局要申请者从伊斯兰法庭得到庭令宣布他/她已脱离伊斯兰教。这项要求已经抵触联邦宪法第11(1)条文,使到一个人的宗教信仰被迫由第三者来决定。联邦宪法第11(1)条文保障每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利去决定本身的宗教,任何阻止个人自由地做出本身的决定是违法宪法和不能接受的。”

倪可汉强调,以下三点是经常导致关系紧张与冲突的课题:

1) 自由选择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的课题 ;
2) 家长单方面改信或脱离伊斯兰教时,未成年孩子宗教信仰的课题 ;
3)倘若婚姻中的一方改信或脱离伊斯兰教,应该运用那一套法律?

他认为,冲突发生最大的原因是因为马来西亚的穆斯林遵从一套法律,而非穆斯林又遵从另外一套法律。

他强调,宪法第11(1)条文表明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并在第11(4)条文的限制下宣传其宗教信仰。宪法第11(4)条文阐明各州的法律、以及在吉隆坡、纳闽与布城3个联邦直辖区的联邦法律,可以限制对于信奉伊斯兰教徒的宣教。

他重申,非穆斯林必须接受,法律可以限制不能向伊斯兰教徒宣教。

与此同时,穆斯林必须接受,如果一位穆斯林是在他/她自愿的情况下脱离伊斯兰教,他/她的意愿也应该被尊重和接受。这个上帝给予的选择自由,并且获得联邦宪法保障的全力,应该受到尊重。

至于未成年孩童被父母亲单方面信奉或脱离伊斯兰教,倪可敏分析,宪法第12(3)条文说明没有人可以被迫参与除他本身的宗教信仰以外,其他宗教仪式或膜拜。不过,宪法第12(4)条文也阐明,凡未满十八岁者的宗教信仰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决定。

因此,当双亲其中一个改信伊斯兰教后,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须由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决定,直到孩子18岁为止。在18岁过后,已经成年的孩子应该享有自由选择信奉任何宗教的全力,这是在联邦宪法第11(1)条文下所保障的。



改教后身份证资料不获更新 倪可汉:国民登记局是祸首

07/06/2014 11:26

行动党实兆远国会议员倪可汉指出,国民登记局拒绝为改教人士更新身份证资料,是改教风波一再发生的主因。

他说,当国民登记局拒绝为改教人士更新身份证资料时,问题就出现。就像扎丽娜案件一样,一个拥有伊斯兰名字的兴都教徒,在嫁给一位兴都教徒时却受到雪州宗教局干扰,而类似案件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他指出,许多遭遇类似情况的未婚情侣被逼没有结婚同居,不是因为他们不要结婚,而是我们的社会不允许他们这么做。

“在这个情况下,出现了许多小孩在婚姻外出生。那些婚姻外出生的孩子往往受到歧视,但在我们的社会也应该一起被谴责,因为是我们拥有这个造成许多要结婚却无法成婚、而让情侣们迷失的制度。那些在婚姻外诞生的小孩往往都是前路茫茫,如果我们认为自己是处于文明社会的话,我们应该给予这个课题一个终结。”

倪可汉说,大约30年前,只要个人完成改名契(改名契是申请人在报章上刊登宣誓自己自愿更改名字、宗教或其他个人资料),国民登记局还可接受更改名字、宗教和任何资料的个人申请。

“后来,国民登记局宣称改教在穆斯林是个敏感议题而劝告人们停止在报章上刊登此事。最后,若人们要改教需得到伊斯兰教理事会或各州属的伊斯兰教部门发出证明那人已经脱离伊斯兰教的信函,就足以让国民登记局修改身份证上的资料。”

“不过遗憾的是,我被告知伊斯兰教理事会或各州属的伊斯兰教部门早已停止发出该信件。”

他说,目前,国民登记局要申请者从伊斯兰民事法庭得到庭令宣布他/她已脱离伊斯兰教。这个要求已经抵触联邦宪法第11(1)条文,让一个人的宗教信仰需由第三者来决定。联邦宪法第11(1)条文已保障每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利去决定本身的宗教,任何阻止那人自由地做出本身的决定是违法宪法和不能接受的。

“我促请国民登记局接受法定声明为确定一个人宗教信仰的证明。一旦个人在身份证资料上的宗教得以更改,许多类似引起冲突的案件将可以自动解决。”



光华日报

独立5年新公民增50万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晚上十时九分

文:菁草

从1957年8月31日国家独立开始至1961年12月31日,国内共有55万5千余人登记并获得公民权。

这是联合邦公民登记总监依布拉欣所透露的讯息,虽然他没有说明这批新公民的种族背景,但是,如果说这批新公民之中占绝大多数是华裔,应该贴近事实,因为马来同胞无必要进行登记,而进行登记的印度裔同胞,人数不多。

他在这则1962年1月23日登出的报道中指出,这些新公民是根据宪法第17条条款取得公民权。

这条款规定,任何在独立日居住在马来亚联合邦的年满18岁者,都可申请登记成为公民,只要符合下述条件:

==在申请日以前之12年中,曾居住于联合邦满8年以上;

==愿意永久居住在联合邦;

==品行端正;

==除了在独立日后的一年内提出申请的年龄已达45岁者之外,申请者必须通晓初级程度的马来语。

依布拉欣作这项宣布时也指出,上术第17条款已在修正宪法时被废除,因此,1962年之后,欲成为公民者须改以宪法第19条款申请归化成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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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19 09: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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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人与外国配偶孩子难获公民权 拉菲兹:9372儿童申请大马公民权

16/06/2014 16:17

国会报道!班登区国会议员拉菲兹申诉有许多大马人,尤其是华人和印度人嫁娶外国人,所生下的孩子被视为外国,不被赋予大马公民权。

他说,根据内政部数据显示,目前全国有9372名儿童正在申请大马公民权,而他们在申请过程遭到政府刁难。

“班丹区至少有10名家长向他投诉,他们多是娶或嫁给新加坡人丶印尼人或印度人,孩子出世後,父母申请多年也无法为孩子申请到公民权。

他指出,许多父母多次为孩子申请公民权,每次都被拒绝,因此他将跟进此事,确保他们成功申请到公民权。



现阶段不修正孩子信奉伊斯兰法令 贾米尔:父母或监护人同意即改教

18/06/2014 12:37

国会报道!首相署部长贾米尔表示,政府无意在现阶段修正孩子信奉伊斯兰法令来解决18岁以下的孩子皈依伊斯兰的问题。

他并不否认,父母任何一方皈依伊斯兰衍生孩子宗教的问题,可是现阶段并不是修正法令的适当时机。

他指出,任何解决方案需要根据联邦宪法第12(4)条文,即18岁以下孩子的宗教,需要由母亲、或父亲或监护人决定。
 
贾米尔是以书面回答行动党怡保西区国会议员古拉的提问时,这么指出。

贾米尔说明,以2004年印裔妇女莎玛拉与皈依伊斯兰的丈夫再也卡尼斯争夺孩子抚养权案为例,联邦法院是根据第12(4)条款来判决,因而他指出,根据这宗案件的裁决,父母单方面同意已经可以决定孩子的宗教。
 
他阐明,这是因为条文中是写者“parent or guardian”而不是“parents or guardian”,即母亲或父亲或监护人,所有大家都需要尊重法律。
 
行动党西区国会议员古拉在国会走廊召开记者会时抨击政府内阁部长言论反反覆覆,2009年时任首相署部长纳兹里曾表明要修改相关法令,而现任首相署部长贾米尔则说不会修改法令。

他促请,首相纳吉勿再沉默,应在周五的内阁会议上,针对此课题表明立场,若政府坚持2009年4月的立场,则必须设定一个日期来提呈修改相关法令。
 
根据报导,内阁于2009年4月23日议决,夫妻任何一方改信伊斯兰教,孩子必须按照两人结婚时的共同宗教抚养。内阁也决定,夫妻任何一方在改教前,也必须按照民事法进行离婚事宜。



当今大马

无视内阁议决,加米尔应被革除

2014年6月18日 傍晚6点00分

马青法律局对于首相署部长加米尔在国会声称,父亲或母亲可单方面决定未成年孩子宗教的言论,感到非常遗憾。

加米尔的言论是公然蔑视内阁于2009年所做出的议决,即未成年孩子的宗教必须由父母双方决定。加米尔身为部长,竟公然违抗内阁的议决,这无疑是对首相纳吉政府的一种破坏行为。

为了维护内阁的名誉和决定,以及证明其兑现承诺的意愿,马青法律局呼吁首相将加米尔开除出内阁,以为其言论负责。

马青法律局也强调,宪法第12(4)条款中所谓的“父母”(Parent),指的是孩子的父母两方,而这也是内阁做出上述议决的基础。

为了确保内阁上述议决拥有法律效力,以及避免任何对宪法第12(4)条款的错误诠释,马青法律局重申我们对首相、内阁部长以及国会议员的呼吁,应修改第12(4)条款,以明确说明未成年孩子的宗教信仰必须由父母两方共同决定。

马青法律局强调,这是解决改教争议的最有效方案,为了国家的利益,我们不应再浪费时间,而应立刻一劳永逸解决此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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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7-12 16: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诗华日报

关系到宪法公民权 沙无法接纳海民

10/03/15

(本报亚庇9日讯)州社会发展及消费人事务部长拿督再娜阿末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政府不能将无国籍及无身份证的海民(泊劳勿族,Bangsa Perahu)送到“沙巴州联邦乞丐自强收容中心”(DESA BINA DIRI)。

她指出,符条件被送到“沙巴州联邦乞丐自强收容中心”者,包括:(1)在183条法令第二条文(orang-orang papa 1977)、(2)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3)拥有身份证、(4)年纪从18至60岁之间、(5)拥健康的身体、(6)没有精神问题、(7)没有肺痨病。

她表示,沙巴社会问题也关系到海民孩童的活动(亚庇、山打根及斗湖)。该海民孩童没有固定的住所、没有接受到教育、父母身份不详、没有身份证及国籍。

她说,协助海民孩童不在社会福利局管理范围,因这关系到国家宪法、法律及政府。如果处理不当,会成为计时炸弹。

除此之外,政府受到国际非官方组织以及联合国属下的难民最高专员属施压,以接纳他们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她补充,该海民孩童在沙巴的课题,需要全面性的去处理及讨论,并要在中央政府讨论,因这涉及基本权利及公民权。这事件非常严重及受关注,因菲律宾及印尼,也不接受该无国籍及身份证的海民孩童,成为他们的公民。

她解释,移民局将会进一步的处理该事,因该海民孩童都有行乞的活动。

她表示,“沙巴州联邦乞丐自强收容中心”接收被家人遗弃的公民、没肺痨病的及被家人排斥的老人。政府也依照相关的法律来处理老人及精神病的人士。



行动党收集资料 委哥宾星力争申请权

2015年7月11日

(本报亚庇10日讯)行动党着手收集母亲为外来人,而无法申请到大马卡者的资料,并委任该党法律局主任哥宾星为顾问,以进入国会力争。

沙行动党主席兼亚庇国会议员黄仕平说,由于他接到众多投诉,父亲为本地人,母亲为外来人的孩子,成了法律所定下的牺牲品,无法申请到大马卡,在我国得不到合法的身份,一生的前途就此埋没。

黄仕平表示,1990年代,在巫统未进来沙巴之前,父母可以为孩子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国籍,然而后来因为经济的关系,很多本地人娶外来人为妻,而法律也改成孩子跟随母亲的国籍,结果很多这类婚姻下所生的下一代,都不能申请到大马卡。

他说,就以黄贵泉为例,当他要为其孩子申请大马卡时,有关官员告知他要改教,其实,很多人在申请奖学金或执照时都受到改教的要求。

“这种做法对沙巴人很不公平,因为他们虽然娶了外来女子为妻,但他们的孩子有一半是本地人的血统,这制造很多冤情,这些人甚至比非法移民更惨,因为非法移民还可以申请到大马卡。”

“如果政府可以关心无国籍儿童,为什么不优先关心这班父母之一是本地人,却申请不到大马卡的人呢?以至他们要过着不见天日的日子,无法工作,无法升学。”

他表示,虽然我国法令清楚阐明,所有在1963年8月31日后,身在马来西亚的外来人有资格成为我国国民,但很多在马来西亚成立之前就身在沙巴的印尼华侨祖宗三代,在沙巴都申请不到大马卡。

“我最近也接到一个投诉,有个印尼华侨在立国之前已经来到沙巴,但他和他的孩子,甚至孙子,都只能持着红色身份证。”

他说,既然有关当局可以接受酋长或村落头人签署来鉴定某人(包括一些非法移民)为本地人,为什么却不能授权甲必丹或州议员的鉴定签署。

他敦促沙巴国阵成员党一起努力解决问题,免得人民继续在这种不公平的施政下受罪,包括马华、自民党、沙巴团结党、民统及沙巴人团党等。

他说,本地人一定要站出来,不能再忍受这种偏差的行政,该党决定着手搜集资料,交由党法律顾问哥宾星研究,拟定方案,进入国会力争。



亚洲时报

公民黄贵泉娶外籍妻子 三孩子不获大马卡

11/07/15

表示将继续为三孩子力争,就是等到死的那一天,也不放弃。

(本报讯)一名本地华裔男子昨日控诉,尽管他本身是大马合法公民,其三个孩子却一直无法申请到大马卡,以致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包括报考大马教育文凭及工作机会遭到褫夺!

土生土长的黄贵泉表示,其三个孩子分别于一九九六、九八及九年在政府医院出生,并先后领得出生纸,除了有注明身为父母亲的他及其妻子的名字,还注明是大马公民。

指三孩子出世后他才结婚

他表示,讵料当他们年届十二岁要申请大马卡时却遭到国民登记局的拒绝,理由是他与其外籍妻是在这三名孩子出世后方才注册结婚。其于二零零五年出生的最小孪生姊妹,却顺利申请得儿童大马卡。

他说:「虽然我的太太是印尼人,但她是持合法印尼护照入境,并一直由我担保她,她是合法留在大马的;我有一些亲朋好友都是相同情况,但他们也能为孩子申请大马卡。

「当我在亚庇的登记局为孩子申请大马卡时,登记局的官员说不能,反而给我一份先行申请大马公民权的表格,我也照办,但依然了无下文;后来我到斗湖提出相同申请,结果也是一样。

「更甚的是,登记局还将我的孩子的出生纸收回去,但还好我有保留到复印本……这些出生纸不仅有注明我的孩子是大马公民,甚至有法庭方面的核证。」

黄贵泉是在沙巴民主行动党主席兼亚庇区国会议员黄仕平的安排下,在亚庇举行的记者会上这麽表示。
官员告诉他改信回教就可以

他表示,其第二个孩子今年已是中学五年级,要报考大马教育文凭,但校方说没有身份证不能报考,除非「缴付八百元」就可,「『缴付八百元』的意思是让她以外来移民的身份报考,如此一来,岂非要我们承认这名孩子是外来移民?」

他说,他曾为了三名孩子的大马卡问题与登记局官员争执,后者居然告诉他,倘要更易申请到大马卡,「改信回教即可」,这一点令他很不信服,「以前巫统未进入沙巴时,面对相同情况的我的亲戚也顺利为孩子申请得大马卡。」

黄贵泉坚决地表示,他一定会继续向登记局力争三名孩子申请得大马卡,「纵然要我去坐牢、纵然要等到死的那一天,我都不会放弃,我一定要讨回公道!」

询及其三名孩子在他注册结婚前已出生时,他说,倘当局不相信他们是其孩子,大可检验脱氧核糖核酸(DNA),而不是毫不理会彼等的申请,「孩子的前途才是最重要的。」

黄仕平:沙巴人与外籍人通婚孩子不获大马卡反观非法移民可获大马卡

(本报讯)沙巴民主行动党主席兼亚庇区国会议员黄仕平昨日狠批国民登记局不发大马卡予父母其中一方是大马人的后裔,他表示该党即起展开全州收集相关资料,以集体向内政部争取公道。

他指出,不发大马卡予父母其中一方是大马人的后裔是「很阴功的事」,一般预料本州有数以千计的此类案件,以致这些后裔无法正常受教育及工作。

他说:「本州一直以来的法律都是:只有父母一方是大马公民,后裔就可申请大马卡,但在巫统进入沙巴后,这种情况似乎有所改变……自从我担任人民代议士以来,就亲自接获不少这类案件。

「基于经济及种植业的发展(以致有许多外国人进入沙巴工作),不少沙巴人与这些外籍人士通婚,但他们的下一代却申请不到大马卡,反观大批非法移民与本州毫无关系,却可透过『计划身份证』等活动领得大马卡。

「更甚的是,居然有登记局的官员公然指『要申请得大马卡,改信回教即可』,这与沙巴非法移民问题皇家调查委员会报告中提及的政府人员要在沙巴推动回教化活动不谋而合。」

黄仕平是在亚庇举行的记者会上这麽表示,在场的尚有三名孩子迄今未申请得大马卡的黄贵泉及沙巴行动党财政陈利发等人。

他说,他已在出席国会会议时就此事向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说明,后者反促他收集资料。

因此,他表示,沙巴行动党展开是项收集资讯行动,凡有该问题者可联络该党热线019-8533683或012-8890105。

黄仕平表示,除这些与外籍人士通婚家庭,也有一批在大马成立之前便由印尼前来沙巴定居的华人,也面对数十年来申请不到大马卡的问题,「我们这次也要一并为他们争取。」

他说:「大马法律已说明:只要在大马成立之前便是沙巴居民者,都可拥有大马公民;但我最近在亚庇走访基层时,还接获一名华裔妇女作相同投诉。」

他质问国阵成员党尤其是团结党主席丹斯里百林吉丁岸、自由民主党及民统等,为何不善用本身是行政体系的一份子,挺身为这些人士争回应有的权益。

他表示,据其所知,除了华裔,亦有不少嘉达山杜顺家庭亦无对相同问题。



辣手网

与中国女子假结婚孩子难获公民权 阿末扎希:仔细斟酌才发出公民权

29/10/2014 13:52

国会报道!内长部长阿末扎希揭露,非马来人与中国女子假结婚是导致孩子无法获得公民权的肇因!

与此同时,在外国结婚而在回国后没有进行注册的马来人,也是其中一个导致孩子无法获得公民权的原因之一。

他指出,内政部从国民登记局发现许多孩子无法获得公民权的问题,所以的伴侣必须有宗教醒觉,并遵守法律,以避免孩子成为受害者。

他说:“国民登记局已经作好准备走入基层协助解决孩子无法获得公民权的问题。”

阿末扎希是对行动党南兰区国会议员刘强燕的提问作出回应。

阿末扎希也提到,只要伴侣在我国注册结婚,生下的孩子将自动获得公民权。

他强调,公民权是身份的认证,所以政府不会随意发出公民权。

他重申,政府会对公民权的申请作出仔细地斟酌,确保领取公民权的人士都是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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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8-7 21: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亚洲时报

本地人与外籍人士通婚孩子不获身份证 行动党:根据联邦宪法 国民登记局无权这麽做

30/07/15

(本报讯)沙巴民主行动党昨日揭露更多本地人与外籍人士通婚生下的孩子遭国民登记局拒绝发予大马身份证案件,并谓根据联邦宪法第十五(二)条文,该局无权这麽做。

沙巴行动党秘书兼甘拜园区州议员艾德温博西医生指出,该条文规定凡是父母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则孩子可在廿一岁之前获得大马身份证。

他表示,但是,国民登记局却援引联邦宪法第十五(A)条文拒绝彼等申请大马身份证,理由是政府有「特别权力」是否发予该身份证。

因此,他呼吁该局设立特别单位专门解决本地人申请不到大马身份证的问题,「尽管司法机关设有『流动法庭』处理这个问题,但仍需登记局进一步行动。」

艾德温是联同沙巴行动党主席兼亚庇区国会议员黄仕平,陪同两名与外籍人士通婚生下的孩子遭登记局拒绝发予大马身份证的大马籍男子,在沙巴行动党总部举行的记者会上这麽表示。

他表示,联邦宪法也规定,凡申请大马卡者必须作宣誓,但本州却有数以十万计的非法移民在未通过这项程序下,取得大马卡。

●黄仕平表示,在大批非法移民透过不法途径取得大马卡之际,却有眾多本地人的孩子也申请不到大马卡,是非常讽刺的事;他力促领导沙巴外来移民技术委员会的副首席部长丹斯里百林吉丁岸挺身交待。

他说:「这些孩子都是因为『技术』问题而申请不到大马卡,身为『技术委员会』主席的百林,应加以解决……百林不可忘记,他领导的团结党于一九八五年州大选时,承诺解决当时他所说的十五万名非法移民问题,为何现在不做点事?」

他表示,这些孩子因为申请不到大马卡,以致在完成中学教育后就无法深造,一些则在中学二年级失学,对他们的前途造成深远影响。

该两名本地华裔男子即是黄贵泉及林子祥异口同声控诉,尽管他们本身是大马合法公民,彼等孩子却一直无法申请到大马卡,以致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包括报考大马教育文凭及工作机会遭到褫夺。

据指出,除了黄、林二家,州内尚有许多类似情况,且有一家来自古达的龙古斯夫妇,尽管两人均是本地人,孩子也无法申请得大马卡。

黄仕平指出,登记局的理由是这些夫妻并未注册结婚,其实当局早在一九九零年或之前,接受夫妻其中一人是大马公民,就可申请大马卡,过后则改成倘未注册结婚,则须跟随母亲国籍。

他说:「这些人士一般上都对当局时常修改的法律不甚了解,他们过去都依传统习俗结婚的,两情相悦、异国爱情开花结果的他们,又怎应受到一再更改的规定而受影响,连孩子也申请不到大马卡?」

他表示,这种规定对这些孩子并不公平,因为纵然彼等父母依传统习俗结婚,也应受到承认,更何况宣誓石上注明:「政府须尊重传统习俗。」



登记局:本地人与外籍女子通婚生下孩子 不获大马身份证 廿一岁前 可续上诉 直到成功

31/07/15

(本报讯)沙巴国民登记局总监依斯迈阿末昨日指出,遭大马政府、更正确的说法是内政部长拒绝发出大马身份证的沙巴本地人与外籍女子通婚生下的孩子,可以在廿一岁之前「不断提出上诉」,争取得偿所愿。

他表示,根据大马法律,这些人士申请大马身份证不能自动获得批准,因为这并非彼等的特权,相反的,得由内政部长来决定。

他说:「这些人士是向大马政府提出申请,因此,沙巴登记局将交予吉隆坡总部,由内政部长来决定……如果内政部长拒绝,那麽,我认为申请者应该继续提出上诉,直到成功为止。

「如果这些人士案件是正当的,成功率是相当高的;但如果过了廿一岁还不成功,就得跟随母亲国籍,但他依然可以持母亲国的护照,申请留在沙巴。」

依斯迈阿末是在亚庇接受记者访问,回应沙巴民主行动党近日揭露多宗更多本地人与外籍女子通婚生下的孩子不获大马身份证一事时这麽表。

他解释,这是因为这些本地人并未与外籍女子注册结婚就生下孩子,在法律上他们并不是合法夫妻,而根据大马法律,这些孩子的国籍须依母亲。

他说:「如果这些男女过后又去注册结婚,接下来生下的孩子申请得大马身份证就不成问题,又倘是本地女子与外籍人结婚,所生下的孩子就自动归大马籍。」

依斯迈阿末表示,其实这是一直以来的法律,并非如沙巴行动党主席兼亚庇区州议员黄仕平所指般于一九九零年过后才实施。

至于沙巴行动党秘书兼甘拜园区州议员艾德温博西医生指根据联邦宪法第十五(二)条文、登记局无权不发大马身份证时,他表示,该条文只适用于已注册结婚之本地人与外籍人夫妻,并非包括那些未合法结婚人士。

黄仕平指出,本地人与外籍女子通婚生下的孩子遭登记局拒绝发予大马身份证案件,以致他们最基本的权益包括报考大马教育文凭及工作机会遭到褫夺。

他也指出,在大批非法移民透过不法途径取得大马卡之际,却有眾多本地人的孩子也申请不到大马卡,是非常讽刺的事;他力促领导沙巴外来移民技术委员会的副首席部长丹斯里百林吉丁岸挺身交待。



与外籍女子结婚生下孩子 政府可决定是否给公民权

07/08/15

(本报讯)沙巴国民登记局总监依斯迈阿末昨日重申,本地人与外国女子未注册结婚生下的孩子申请大马公民权批准与否,是大马政府的特权。

他指这并非申请者应有的权益,并谓我国法律规定,该些孩子须跟随母亲国籍,惟可以申请大马国籍;倘母亲是本地人而父亲是外来人,则孩子长大后可以选择跟随父亲或母亲的国籍。

他说:「大家要明白,大马公民权并不是这班人的权利,大马政府有权决定是否批给他们。」

依斯迈阿末是在联邦秘书署开斋节门户开放集会上,接受记者访问有关很多本地人投诉在与外国女子生下的孩子申请不到大马卡案件,如此表示。

他也透露,大部份的本地人没有正式与外国女子注册结婚就生下孩子,这些女子其实是「二奶」。

他说:「这些案件都是因为父母没有正式登记结婚,这情况下,孩子就跟随母亲的国籍,若这对家长过后正式结婚,接下来生的孩子就可以成为大马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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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4: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大马

恭贺泰益夫人获大马公民权 张念群促关注“无国籍”孩童

发表于 2016年5月19日 下午1点0分     更新于 2016年5月19日 下午1点10分

政府过去8年向逾4万名外国人发公民权,砂州元首泰益玛目夫人拉嘉华丽(Ragad Waleed Alkurdi)也是其一。行动党古来国会议员张念就追问政府,为何没一并将公民权,颁发给大马人所生的“无国籍”孩童?

张念群今日发文告,恭贺拉嘉华丽在2010年与泰益玛目结婚后,6年内获颁大马公民权,进而获得宝贵的投票权。

逾13万孩童“非公民”

她说,拉嘉华丽作为大马公民太太和元首夫人,获得公民权是她应享有的权利,而政府在2008至2015年期间,也向4万7232名外籍人士发出大马公民权。

“可是,许多大马公民的孩子却没有这么幸运。根据副首相兼内政部长阿末扎希于5月17日在国会在回答我的提问时所提供的数据,2011年至2016年4月间,共有13万1810名在大马出生的孩童获登记为‘非公民’。”

“多数无法获得公民权的孩童,是因为其父亲没有在孩子出世前,和外籍妻子注册结婚。”

张念群(见图)拥有律师资格。她指出, 联邦宪法第二部份阐明,任何人在联邦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在孩子出世时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法律上该名孩童就是公民。

“显然,联邦宪法第15A条文中没有阐明孩子的父母必须正式注册结婚,有关孩子才有资格获得公民权。”

“无国籍”生活很不便

张念群指出,“无国籍孩童”命运坎坷,生活面对种种不便。

“从今年1月1日起,政府向非公民征收全额的医疗费,此外他们在小学和中学也不能获得免费教育,包括不能享有借贷课本的权利。”

“少数的非公民学子有机会进入政府大学,必须缴付外籍学生的较高学费,也不能申请国家高等教育基金贷款(PTPTN)。他们不能申请护照、驾照。这种种难题将令他们们难以获得好的工作。”

她认为,大人的过失,不该令孩子受惩罚。

“倘若我们能在过去7年,向1万9935名印尼人、5228名印度人和2387名柬埔寨人颁发公民权,为何政府不能基于人道原则,也颁发公民权给这些大马公民所生下的孩童?”



伊教Fatwa没法律效用 上诉庭判政府机关不得援用

发表于 2017年7月27日 下午1点47分     更新于 2017年7月27日 下午1点49分

上诉庭今天出现标杆裁决,裁定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斯兰法规委员会(National Fatwa Council,简称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上诉庭法官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的书面判词指出,三司一致裁定,登记局总监隶属政府机关,应遵循国会立法,而非伊斯兰法规。

判词进一步表示,只要孩子的父亲遵守《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即可为孩子冠上父姓,而这项条文涵盖穆斯林及非穆斯林。

其他两名承审法官为东姑麦慕(Tengku Maimun Tuan Mat)和查雷哈(Zaleha Yusof)。

离结婚限期仅差数日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委员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登记局擅改孩子父姓

原诉人在孩子出生后两年,才到登记局报生。尽管父母要求孩子冠上“MEMK”的父姓,但登记局却擅自把孩子的父姓注册为“阿都拉”(bin Abdullah)。

为了保护孩子身份不受曝光,法庭的审讯只用姓名首个字母来称呼其父母。

上诉庭认为,登记局已剥夺父亲的法律权利。

“国民登记局如此行事,等同于放弃自身权力,并交由宗教机构来决定。”

“这剥夺父亲的《1957年生死注册法令》第13A(2)条文下所拥有的权利,为孩子冠上父姓。”

伊法规并非国会立法

判词也称,伊法规委会的裁定,没有通过国会核准,因此登记局无需遵循。

“一个宗教机构所发出的教规或宗教裁定没有法律效用,除非国会为此立法,成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

“否则,(这形同)宗教机构的教规在未经立法程序下,即可成为联邦法律之一。”

判词也点出,登记局举动或会给无辜的孩子招来歧视。

“众所皆知,如果一名穆斯林孩子拥有‘阿都拉’的父姓,但其父亲却不是阿都拉,那么这名孩子就会被认定是非婚生子。”

报生纸不应用于辱人

判词续称,报生纸不应充作辱人的工具。

“这不但不公平,而且孩子被迫终生背负非婚生子的辱名。他将承担父母的罪行,尽管出生前,父母已经合法结婚。”

“迄今,他们还是他的父母。如果他把报生纸,与获得父姓弟妹报生纸比较,就会发现自己没有父姓,那么他将会更加悲伤。”

上诉庭在今年5月就已下判,不过这个28页的判词最近才出炉。

父母代表律师尼占(Nizam Bashir)及山慕干(K Shanmuga)随后受询时赞许上诉庭的裁决,因为它使得非婚生子拥有冠上生父名字的权利,免于外界的歧视和羞辱。



亚洲时报

黄仕平呼吁州政府 延长乡区报生期限至半年

2017年4月12日

(本报讯)民主行动党籍亚庇区国会议员黄仕平昨日表示基于沙巴交通不便,呼吁政府进一步延长沙巴偏僻地区的报生期限至六个月。

他也批评政府未全面向人民宣导国会于去年杪通过修改一九五年七生死注册法令,以将报生期限从四十二天延长至六十天,并可在州政府的同意下延伸至沙巴之讯息。

他表示,这是极为重要的讯息,却鲜为沙巴人民所知。

黄仕平是在出席旁听沙巴州议会会议后,向报界发表谈话时这麽表示。他说,内政部上周在国会第二议会厅答覆他的提问时作此透露。

他说:「没有出生纸,将影响一个人一生前途,从入学到求医、国民福利、养老金皆成问题;受影响不仅是土著,持红色身份证与青色身份证的华人亦眾。」

他表示,有关法令规定必须在出生日算起的四十二天内向生死注册局注册,但政府未尽责提醒国民,尤其乡区新婚夫妇必须这麽做。

无论如何,他赞扬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里察马兰尊主动推行流动法庭设施,为偏僻地区村民办理补发出生纸。
另一方面,黄仕平也在国会第二议会厅指内陆省苏克县贫民「喝贵水」问题,当地淨水每立方公尺竟然售二百元,还比亚庇对面岛加雅岛更离谱。

他质问首席部长拿督慕沙阿曼在位十五年来本州内陆居民的基本需求做了甚麽。

联邦区域及乡村发展部日前在第二议会厅答覆黄仕平的的提问时表示,在第十一大马滚动计划下,根地咬国会选区获五千三百五十六万元拨款发展二项水供计划,以解决当地水供问题。



申请居留权事项 李本裕率理事拜会沙移民局总监

2017年5月27日

(亚庇讯)沙巴州人民权益公会总会长李本裕昨日率领秘书长陈清辉及理事陈兴强前往沙巴州移民局总部礼貌拜会沙巴移民局总监TUAN MUSA BIN SULAIMAN。

在交谈中沙巴州移民局总监 Tuan Musa Bin SuIaiman也提及凡是属于外劳工作人员一律不能够申请居留权,无论是在沙巴州工作起过二十年还是每年更新工作准证都不在政府考虑的范围内。

李本裕也向Tuan Musa Bin SuIaiman表示:在我手上很多在本地出生的孩子不是我国公民,这件事情我已经呈上我国副首相兼内政部长的私人秘书,但至今还是下文。

Tuan Musa Bin SuIaiman表示:其实这种情况之下有关申请者能用两个方法同一时间进行,第一个是照旧向内部申请,第二是向其母亲国借的祖国申请当地护照,而向移民厅申请居留权,看那一个放法
根据沙巴州人民权益公会总会长李本裕说:这项礼貌拜会旨在互相商讨有关居留权的问题。

李本裕披露:如来自西马的居民要申请沙巴州居留权必须有工作准证最少五年以上才能申请,而有关准证必须每年更新,如果在间中突然中断不能超过6个月,申请者也要有充分的理由告诉移民厅知道为何会间中突然中断,然后申请者必须到沙巴州移民厅总部领取申请表格,填写有关表格后 交回有关单位审查有关资料齐全再由移民厅交予警察单位调查后再交由首席部长署批准才能获得沙巴州的居留权。

而外国公民是跟据马来西亚永久居留权移民法和条例1959年至1963年授予任何外国公民。

获得永久居民身份的外国公民,将被授予入境证及身份证(MyPR)。

任何外国公民,永久居民身份将可豁免所有的签证规定进入和留在马来西亚。

永久居民在马来西亚享有以下权利:

i.马来西亚停留没有任何时间限制;ii.工作和在马来西亚做生意;iii.购买马来西亚境内任意地区的物业;iv.可豁免所有的签证规定进入和留在马来西亚;但是外国公民必须是专家(才华横溢和高技能个人)才能申请居留权
i.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士,天才以及任何国际组织确认为“世界级”的技能将被考虑;ii.申请人需获得马来西亚任何相关机构推荐 ;iii.要求申请人从国籍所在地递交良好行为证书
i.专业人员在任何领域具有突出的技能将被考虑;ii.申请人需获得马来西亚任何相关机构推荐 ;iii.要求申请人从国籍所在地递交良好行为证书;iv.申请人工作在马来西亚任何政府机构或私人公司,3年为最低期限,是由马来西亚相关机构的认证;iiv.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至国家移民局
马来西亚公民配偶/马来西亚公民6岁以下的儿童
i.申请人嫁给马来西亚公民至少5年 ;ii.申请人获发长期访问准证和在马来西亚居住满5年 ;iii.申请人必须有一个马来西亚保证人;iv.6岁以下的公民的子女有资格在此类别下申请入境许可 。

李本裕说通过这项拜访可了解本州移民厅的居留权法令后能够向有关人士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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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1 13: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今大马

扎希高呼穆斯林团结,抵抗反法规势力

发表于 2017年7月30日 上午10点21分     更新于 2017年7月30日 上午10点24分

随着上诉庭推翻“非婚生子不得冠上父名”措施,副首相阿末扎希高呼穆斯林团结,以反对任何挑战全国伊斯兰法规理事会决定的势力。

阿末扎希也是内政部长,他昨晚在雪州士拉央出席一场开斋节活动致词时强调,国民登记局有必要向联邦法院上诉日前上诉庭的裁决。

“就此案而言,穆斯林必须团结,并认同伊斯兰教必须获得尊重。我们不要全国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决定受到任何人挑战,不管是个人或法规理事会以外的不同司法制度。”

外人不得干预伊教事务

扎希表示,国民登记局只是遵守全国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决定,根本没有违法之处。

“这也是为何我们向法院上诉,因为只有合法的孩童,才可以冠上父名。”

“作为内政部长,我认同国民登记局总监上诉的决定。”

他进而指出,“外人”不得干预伊斯兰事务。

“且让穆斯林处理我们自己的伊斯兰事务。”

归咎父母导致孩童受苦

阿末扎希说,他同情孩童无法冠上父名,但会发生如此事情,全因其父母所致,无从怨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依然尊重孩童,因为他们并没罪。孩子出生后,就像一片白布,但他们的父母却让白布染黑。”

上周四,上诉庭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无论如何,国民登记局上诉此案,并维持“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举措。



前法官斥扎希与登记局藐视法庭

发表于 2017年7月30日 下午3点39分     更新于 2017年7月30日 下午3点43分
上诉庭裁决“非婚生子可冠父姓”后,国民登记局拒绝听命,而副首相兼内政部长阿末扎希则高呼穆斯林团结对抗。根据一名前资深法官,两者已经藐视法庭。

前联邦法院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说,尽管国民登记局向联邦法院上诉,却没有申请暂缓令,因此有责任遵循上诉庭的裁决。

“国民登记局却宣称不会遵守上诉庭裁决,这是违抗庭令的错误行径,而且藐视法庭。”

“同样的,若副首相声明属实,也是极度藐视法庭。”

哥巴斯里南劝告未经法律训练的政治人物及公务员,不应发表反对司法的煽动言论,以免破坏法治精神。

“政府部门及部长发表争议言论前,应事先征询相关部门的高级联邦律师。”

“他们可以询问总检察署属下具有能力的资深律师,包括阿旺阿玛达再也(Awang Armadajaya Awang Mahmud)、阿玛吉星(Amarjit Singh)、苏珊娜阿丹(Suzzana Atan)、纳古纳瓦蒂(Natkunavathy)等。”

未看过政府违庭令

哥巴斯里南如今为一名执业律师。他续称,在50年法律生涯中,从未看见一个政府部门或部长拒绝遵守法庭裁决,抑或发表煽动言论来鼓励群众不守庭令。

他认为,法庭可以宣判这些机构及部长藐视法庭,而最高刑罚为监禁。

哥巴斯里南也点出,3名承审法官相当资深,能力也获得普遍认可。

“裁决此案的上诉庭法官具有资深经验。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是一名谨慎的法官,其裁决受到法律界欢迎。其余两名法官东姑麦慕(Tengku Maimun Tuan Mat)和查雷哈(Zaleha Yusof)的裁决,也深获认可。”

“你不应公开违抗他们的庭令。”

他表示,政府不遵司法裁决,开了一项不良先例。

“我们前三任首相执政期间,从未发生此事。就算是第四任首相马哈迪不喜欢法庭诠释法律,也不会如此。”

高呼穆斯林团结

随着上诉庭推翻“非婚生子不得冠上父名”措施,阿末扎希昨日高呼穆斯林团结,以反对任何挑战全国伊斯兰法规理事会决定的势力。

上周四,上诉庭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无论如何,国民登记局上诉此案,并在没申请暂缓令下,维持“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举措。



律师斥“伊斯兰斗士”迫害孩童

发表于 2017年7月31日 中午12点16分     更新于 2017年7月31日 中午12点19分

政府拒绝遵从上诉庭的“非婚生子可冠父姓”庭令,获得一些穆斯林团体支持。但人权律师西蒂卡欣斥责所谓的“伊斯兰教卫士”,如同在迫害孩童。

西蒂卡欣今早在面子书贴文说,每一个孩童都应获得父母的爱护与关怀。

“遗憾的是,由于所谓的伊斯兰斗士,正义看起来没有照顾到非婚生子。”

政府理应遵守庭令

西蒂卡欣是在回应《新海峡时报》刊载的伊斯兰律师协会新闻。

在这篇新闻中,伊斯兰律师协会扬言,只待政府向联邦法院上诉,他们将申请成为观察者,以向法院阐明,上诉庭的裁决将影响婚姻与遗产分配。

不过,西蒂强调,此案是一宗民事法庭案。

“难道这些人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吗?他们所以为的伊斯兰教,将吓怕穆斯林,更何况是非穆斯林。”

“首先,这是一宗民事法庭案。我们的法官已就法律提出诠释,而国民登记局有义务去遵从庭令。”

父母之罪罚在孩童

西蒂卡欣说,一个人若没犯罪,不应遭到惩罚。

她感叹,这些所谓的伊斯兰教斗士,本应宣扬伊斯兰教之美,改善非婚生子的状况,但如今却在摧毁孩童的未来。

“为何你要把父母的罪,加诸在孩童的身上?”

非婚生子案掀风波

上周四,上诉庭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无论如何,国民登记局上诉此案,并在没申请暂缓令下,维持“非婚生子不得冠父姓”举措。



SIS赞非婚生子权利获保障,惟穆斯林律师协会大表反对

发表于 2017年7月28日 中午12点15分     更新于 2017年7月28日 下午5点56分

下午2点45分更新

上诉庭发布标杆裁决,非婚生子不受伊斯兰法规理事会限制,可以冠上父姓,伊斯兰姐妹组织表示欢迎,并指裁决符合伊斯兰精神。

无论如何,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却大表反对,声称上诉庭裁决将摧毁穆斯林家庭体制。

伊斯兰姐妹昨日发文告赞赏,上诉庭怜悯非婚生子,并维护他们权利,而这符合伊斯兰精神。

“父母在婚后6个月内诞下的穆斯林孩子,被冠上阿都拉父姓(binti/bin Abdullah)的习俗,为非婚生子的成长经历带来恶果及不公。”

“他们无法享有父系家族的照顾,也不能继承遗产,更别说他们年纪轻轻,就要面对社会耻辱的精神困扰。”

形容裁决表现正义精神

该组织说,上诉庭裁决合乎伊斯兰法本旨(maqasid syariah)精神,以保障生命权利。

“阿都拉曼瑟布里(Abdul Rahman Sebli)等上诉庭法官体现正义精神。任何法律、政策及决定必须优先保障孩子权利,以符合伊斯兰教义和普世人权价值。”

不过,大马穆斯林律师协会再努(Zainul Rijal Abu Bakar)批评,上诉庭裁决过于简化,没顾及伊斯兰法律。

“裁决过于简化,只考虑民事法的权利,可以掀起多项争辩,更毁灭穆斯林家庭体制。”

“法庭不能只是专注在民事法,也必须考虑联邦宪法及其他现有的伊斯兰法。”

半年内出生不能冠父姓

昨日,上诉庭裁决,国民登记局不得援用伊法规委会的“非婚生子不能冠父姓”裁示,因为伊斯兰法规(Fatwa)没有法律效用。

本案原诉人是一对父母。他们不满登记局漠视他们的意愿,擅自更改他们孩子的父姓,因此针对登记局的做法提出司法审核。

高庭在2015年驳回这项诉讼后,原诉人提出上诉。

事缘,原诉人的孩子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伊斯兰教历5个月又27日)出生,距离伊斯兰法规理事会的规定,仅差数日。

2003年,伊法规委会裁定,只要一名孩子在父母婚姻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用父姓——就算孩子父亲出面认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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