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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华日报
杨德利:《马来西亚契约》未提及 沙不存在落实伊法课题
14-1-2013
(本报亚庇十三日讯)沙巴进步党拿督杨德利表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若要在本州落实伊斯兰法,是需要在州议会通过作最后议决,而不是联邦。
他今天解释,伊法其实在本州是根本不存在问题,因沙巴、砂拉越与西马半岛共组马来西亚,是以《马来西亚契约》、州及国家宪法、《刑事法典》和犯罪程序法为基础,并没提及伊法。
有鉴于此,杨德利表示,本州需抓紧沙巴应有的一国两制自治特权。
他说:「在这原则下,若西马半岛州属要落实伊法,沙巴是不会作出任何置评,因这是各州的问题。」
他说,一旦有一国两制的自治特权,伊法的问题就不会被挑起,而沙巴继续是和平安宁的州属,没有「阿拉」等课题,这是沙巴州的幸运之处。
同时,在此原则下,本州所有的课题都需在州议会通过议决,而不是联邦。
亦是马来西亚青团运名誉顾问的杨德利,是今午担任由马来西亚青团运沙巴分会,举办的「伊斯兰刑事法,非穆斯林的疑虑」论坛之主讲人时,这么表示。
杨德利也声明,他是身为律师和沙巴汉的身份,从治国角度发表对伊法的见解,当中没有涉入任何宗教成份。
他在会中也重提,国家落实伊法,是无需在国会以三分二通过修改宪法下实施,因这刑事法并不在宪法内,而是一套已涵括在现有刑事法典内,用以治罪的刑事法律制度和法证条规。
至于有称伊法仅会针对回教徒,他解释,在宪法下,我国都需服从同一套法律,所以这表示着此法将用在所有人身上。
对于伊法是用来遏止罪案的说法,杨德利认为,从治国角度,其实严厉的刑罚,并不能有效遏止罪案,而是政府的执法能力,但我国在这方面依然逊色。
他表示,惟有良好的教育、家教和良好的政治文化,无需太过严厉的刑罚,亦能有效遏止罪案。
他补充,伊法的课题其实已是老调重弹的课题,随着大选将至,这课题才渐渐浮现,是人民需要深思的课题。
http://www.seehua.com/node/62211
一旦落实非穆斯林亦需服从 周贻德:伊法属全国性法律
14-1-2013
(本报亚庇十三日讯)政治研究分析员周贻德今天强调,伊斯兰刑事法并非个人法(personal law),而是属于普通刑事法(general criminal law),属于联邦国会权限和全国性法律,所以,一旦落实需在全国执行,非穆斯林都会受影响。
他解释,个人法就如结婚、离婚、分居法令等;而普通刑事法则比方说盗窃、通奸和叛教;所以,一旦落实必要全国执行,非穆斯林都受影响。
他说,根据联邦宪法第八条款声明,全民服从同一套法律,享有平等待遇;因此,若伊斯兰教刑事法只实施于穆斯林,非穆斯林不受影响的话,这点是抵触联邦宪法。
周贻德是于今天,在亚庇担任马来西亚青团运沙巴分会,举办的「伊斯兰刑事法,非穆斯林的疑虑」论坛之主讲人时这么表示。
会中,周氏也出示证据指出,伊斯兰党声明,落实伊刑事法无需修宪,只要国会以多数票修改回教法庭(刑事司法权)规定即可。
另一边厢,他在会中也促请前行动党文宣组组长丘光耀博士,针对日前在伊斯兰刑事法论坛,发表伊党精神领袖聂阿兹不可能发表「行动党若不认同伊斯兰刑事法,可退出」一事,公开认错,以免误导人民。
他在今天的论坛中出示证据指,聂阿兹确实有说明,行动党一旦不认同回教刑事法可退出民联。
对此,他对丘光耀睁眼说瞎话,发表并无此事的言论,感到遗憾,并认为其言论已误导人民,希望人民懂得分析,以免自己被蒙在鼓里。
http://www.seehua.com/node/62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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